公开文件
权利和义务
2021-08-26权利和义务
1. 申请认证组织的权利
1.1 对认证的审查安排和审查组成员提出调整和变更的合理要求。确认和澄清不符合事实,确认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报告;
1.2 对江右认证的审查工作、审查结论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有权向江右认证直至国家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投诉;
1.3 获得认证证书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4 获证组织有权根据产品和(或)服务、服务等的变化,提出变更认证范围的要求;
1.5 认证证书到期前,有权申请再认证或停止认证资格。
2. 申请认证组织的义务
2.1 遵守认证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与江右认证签订的认证合同;
2.2 申请认证需满足下列要求:
a)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的申请组织的认证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以及认证申请领域涉及的相关活动的信息;
b) 建立服务手册,体系运行超过3个月,并已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
c) 了解并符合《服务认证规则》的要求;
2.3 当需要时,接受认可机构的见证评审、确认审查等现场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依法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江右认证安排的特殊审查;
2.4 按期接受江右认证的年度监督审查和再认证审查;
2.5 依据认证合同及时向江右认证交纳认证费用;
2.6 为江右认证安排的审查活动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时,为检查文件和接触所有过程与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需要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查员) 提供条件;
2.7 通过认证后,应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标志不应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误解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也不应用在获证企业的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测报告上。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江右认证的声誉,当认证范围缩小时,应立即修改与认证范围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不应做误导或未经江右认证授权的声明;
2.8 获证组织应按照《服务认证合同》的要求向江右认证及时反馈信息;
2.9 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和客观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负责(如体系覆盖人数的真实性),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准确、不全面证据而导致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全部责任。
2.10 变更通知。获证组织当发生下列方面的有关变更时,需及时通知江右认证市场部: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 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 联系地址、电话联系,场所、组织人数等;
d) 获证服务覆盖的产品;
e) 服务、过程及主要人员、设备、设施等;
f) 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等要求发生变更;
g) 认证范围相关的产品标准。
3. 江右认证的权利
3.1 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和认证准则实施审查并做出认证决定。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获证组织进行年度监督审查和认证证书到期前的再认证。
3.2 向获证组织提出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证费用的要求。
3.3 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3.4 制定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5 要求组织为认证审查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据和审查条件。
3.6 拥有认证文件(如认证证书、审查报告等)的所有权,当获证组织的服务不再符合服务认证标准等要求时,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并有权要求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交回认证证书。
3.7 当获证组织在服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投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事件时,江右认证有权对获证组织进行特殊审查。
3.8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江右认证将以适当方式将认证要求的任何变更通知获证组织。江右认证将在规定的期限内验证每个获证组织是否符合新的认证要求。
4. 江右认证的义务
4.1 遵循非歧视性原则,向所有申请服务认证的委托方或申请组织开放,并进行认证服务。
4.2 对授予、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或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决定负责。
4.3 保证所有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获证组织的专有信息保守秘密;当法律要求需要将该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将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
4.4 回答和解释组织对认证活动所提出的疑问,并提供相关信息。
4.5 在江右认证网站上公布获证组织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4.6 接受并处理来自组织及其它相关方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投诉和申诉。
4.7 当发生认证标准或认证要求变更时,江右认证将及时向获证组织发送变更通知,并对每个获证组织是否符合新的要求进行验证。